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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属于原始资料的有 不属于原始资料的是什么

墙角数枝梅2023-01-24 19:53情感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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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原始资料和次级资料

原始资料(firsthand data,original data),指的是在所有地质调查工作中获得的第一手材料(第一性资料)。原始资料是进行各项综合整理、分析研究的基础。原始资料是进行各项综合整理、分析研究的基础。

次级资料是不为正在研究的特定问题,而是为其他目的已收集的数据资料。有助于确认研究问题,界定范围,帮助拟定更好的研究方法,并可以进一步解释一手资料。

扩展资料

1、文字资料收集方法。文字资料需要借助各种目录索引,有的放矢地收集。一是图书目录,二是报刊目录,三是档案目录,四是传记资料索引。

2、实物资料收集方法。对本地区的山川、景物、道路、古迹、文物等要进行实地考察,用现代科学方法加以观测记录,可以采用文字描述、测绘、拓印、摄影、录像等手段。

3、口传资料收集方法。口传一般通过采访获得,采访形式可多种多样,如登门拜访,开座谈会、发函征询等。民歌、方言、曲艺等必须做录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原始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次级资料

属于原始凭证的有哪些?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文字凭据。它不仅能用来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还可以明确经济责任,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是会计资料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文件。

(1)外来原始凭证,是指在同外单位发生经济往来事项时,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如发票、飞机和火车的票据、银行收付款通知单、企业购买商品、材料时,从供货单位取得的发货票等。

(2)自制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时,由本单位内部经办部门或人员填制的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开工单、成本计算单、出库单等。

什么样的是原始资料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视听资料作为证据】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本条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的程序性规定。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等贮存的数据资料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形式。视听资料不同于书证和物证的证据,具有下列特征:

(1)信息量大,象电脑软盘可以贮存的大量信息,能够通过音像的连续播放以再现案件的真实情况。

(2)便于保存。像录像带、光盘、录音带、电脑软盘等体积小、重量轻、便于保存。

(3)反映案件事实直观、生动、形象,其中技术含量高,反映案件事实准确率高。

原始载体”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像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现场录像,修订合同内容的谈话录音等等都属于“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一般指原件遗失坏,通过翻录、复制、拷贝等方式取得复制件。

视听资料虽然有许多优点,但视听资料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操作方式或技术手段将视听资料予以剪接、伪造、修改等,法官很难识别。认定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应严格遵守法律及本《若干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辨别真伪,体现程序公正原则,追求案件事实的法律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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