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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大修基金(什么是大修基金原件)

菩提2022-11-03 20:45家居375

大家好,今天本篇文章就来给大家分享什么是大修基金,以及什么是大修基金原件对应的知识和见解,内容偏长,大家要耐心看完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大修基金是什么?

大修基金是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俗称大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大修基金使用范围和时间:

1、公共设施质保期后的修缮。

2、公共设备质保期后的修缮。

大修基金使用方法:

1、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

2、业主委员会提请通过。

3、公示,若无异议,进行下一步。

4、向维修基金管理单位提交申请。

5、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具体实施。

拓展资料:

大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大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大修基金部分。大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大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大修基金是什么意思

大修基金也称维修基金,各地区对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都有各自的条款,但都是依据建设部和财政部颁发的从2008年2月起实施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而制定的细化条款。

【拓展资料】

大修基金是用于公共设备修缮等的基金。

大修基金也称维修基金,各地区对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都有各自的条款,但都是依据建设部和财政部颁发的从2008年2月起实施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而制定的细化条款。你可以具体去看看,或者你所在地区的大修基金管理办法。

通常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是:

1.公共设施质保期之后的修缮;

2.公共设备质保期后的修缮;

何为公共?顾名思义就是除了你自己专属部分和其他业主专属部分之外的所有公共设施设备,范围很广,如电梯,发电机,消防设备等等。

使用方法:

1.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

2.业主委员会提请通过;

3.公示,若无异议进行下一步;

4.向维修基金管理单位提交申请;

5.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具体实施。

当然,物业管理费里边也包含了一个公共部位的维护费用,但是,一定要详细的理解,维护和维修是有很大区别的,维护的是设施设备完好情况下用于采取的保养手段,以期达到使用时间更久的目的,如电梯公司维护费等,就属于物业管理费支付的范围!

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什么情况下可使用大修基金,什么情况下不能使用作出明确规定,侵占、违规使用大修基金将受到处罚。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俗称大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办法》规定,涉及大修基金的有:专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专有部分业主承担;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房屋未全部出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未出售部分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使用大修基金,必须由业主委员会制定使用方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天以上。方案中的内容包括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及工程计划,费用预算及用款进度计划。

大修基金是什么?怎么算?

大修基金也称维修基金,各地区对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有各自的条款,通常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是:

1、公共设施质保期之后的修缮;

2、公共设备质保期后的修缮,即除了你自己专属部分和其他业主专属部分外的所有公共设施设备,如电梯、发电机、消防设备等。大修基金(算法)缴纳标准: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第八条

拓展资料

注意事项:

1、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与专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的交存情况,并在该物业范围内公布。

2、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维修基金交存情况报上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3、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和剩余情况。

4、单个业主可凭维修基金发票至开户银行查询本人名下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和留存情况。若物业因拆迁发生灭失的,业主可持相关证明至银行提取分户账户内的余额。

5、大修基金即公共设施、共用设备的维修基金。这也是商品房住宅所必须缴纳的,用于以后物业方面的公共设施、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改造。

买房子的时候交的大修基金是干什么用的

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工程。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外立面、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拓展资料:

一、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人,其利息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利息不足时由产权人分摊。并且专用房屋维修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新的产权所有人。

二、收费标准:购房者在开发商那里购买房屋及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的2%~3%或者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不过由于每个城市的规定都不一样,因此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具体收取标准还需要看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

三、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由谁管理:通常来说,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并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和使用。也就是说,这笔资金业主是接触不到的。一般小区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转到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来行使管理权利。此外,银行还应该同时为每个业主设立分户账户,账户具体用来显示业主所有维修基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况,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续存都需要经过业主大会做出决议。

四、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费的区别:物业费主要包含的是日常的维修费用,如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

什么是大修基金 大修基金到底有什么用

大修基金也称维修基金,各地区对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都有各自的条款,但都是依据建设部和财政部颁发的从2008年2月起实施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而制定的细化条款。

大修基金主要用于两个方面:

第一,用于住房与楼宇配套的共用资产或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比如共用的电梯、二次供水、中央空调、各类管线等,邮政信箱、垃圾道、消防设施等。

第二,用于共用部位、即房屋承重结构部位的维修,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前提是这些问题是发生在共用部位而非某个业主的家中。比如,某位业主家中出现漏水、天花板坍塌等问题,则不属此列,不能动用大修基金。

当一项维修完成后,经区房管局计算核实,按照住房面积或平摊费用,直接从业主各自的大修基金的账户中扣取。

扩展资料: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大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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