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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是什么意思(电影对赌协议是什么意思)

明月踏清风2022-10-23 05:00教育1114

大家好,今天本篇文章就来给大家分享对赌协议是什么意思,以及电影对赌协议是什么意思对应的知识和见解,内容偏长,大家要耐心看完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对赌协议到底是什么意思?

对赌是一个金融学术语,全称对赌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为确保各自的利益而列出的一系列金融条款。

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另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

在华工公司与扬锻公司股权纠纷一案中,再审法院认为投资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条款,是各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所特别设立的保护投资者利益条款,并不违背《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具备履行的可能性且不会损害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亦不会构成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违反。应认定为有效。

本案被业内认为是与目标公司对赌合同效力裁判的新突破,符合商事领域内契约自由、鼓励交易的精神,对类似案件裁判将产生一定的示范作用。

“对赌协议”,到底是什么?

对赌协议其实就是字面意思,双方就某一个“结果”进行对赌,谁输了就给与对方补偿,关于这个结果的定义和补偿的方案就是“对赌协议”,一般是常用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对投资标的对赌中,下面举几个例子:1、对赌业绩比如高瓴资本看中了一个企业,决定这家企业很有发展前景,团队和股东也很自信,但是在对企业的估值方面无法达成一致,团队对自己的企业估值是10亿美金。

高领资本就问了,你的10亿美元的估值基础是什么?团队就说了,我们预估往后三年的收入是10亿人民币、20亿人民币、40亿人民币,所以我们10亿美元估值是很合适的。但是高瓴资本觉得公司在估值中的基础——对未来业绩的预测——是很难实现的,但是团队对自己很自信,双方僵持不下,最后高瓴资本就说:这样吧,我们来一个对赌吧,如果未来公司业绩能够实现你们今天的预测,那么我们就按照10亿美元估值入股,如果未来没有实现这个业绩,那么你们就按照差价补偿相应的股份给投资人。

这个大概就是对赌最常用的场景,对赌的结果最常见的是“业绩”,其他的还有平台用户数量/活跃用户数/交易流水(常用于互联网企业),对于那些高科技企业对赌的除了业绩之外还有对项目研发进度,比如你在某个时间点完成某个技术难关的攻克等等。2、上市公司也用对赌上市公司并购的时候也是常用对赌的,不过一般是用“业绩补偿”来代替了,不直接用对赌这么刺眼的词,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对并购标的的估值是按照未来三年的营收预测做出的,比如一家企业预测未来第一年净利润是1亿,第二年是1.3亿,第三年是1.69亿元。这个就是业绩对赌,如果原来的大股东在未来三年无法实现这些利润,那么就需要按照差价补偿给上市公司。

在上市公司的并购实际操作过程中,估值的市盈率一般是第一年预测净利润的15倍以内,是三年平均净利润的12倍以内,这个是上市公司并购实践过程中常用的估值倍数,上面这个业绩估值大概是15亿元,或者是16亿元。3、对赌是否上市把“上市”作为“结果”来进行对赌也是投资过程中常用的,关于上市与否作为对赌协议最知名的莫过于俏江南和鼎晖投资了,当年鼎晖投资合伙人王功权和俏江南创始人张兰是一见如故,相谈甚欢,很快就决定投资俏江南,不过在协议中加了一款对赌协议,是关于上市的对赌,但是俏江南赌输了,没赶上好时机,最后国内外都没有完成上市!

而在对赌协议中有一个“领售条款”,这个条款是这么写的,如果上市未成功,鼎晖投资要想其他投资人转让自己的股份,而创始人张兰也要跟着转让自己的股份,所以这个才是造成俏江南实际控制人最后易主的关键原因。关于这个对赌条款确实是挺奇葩的。总结:对赌协议是广泛存在的,这是对双方的一种保护,因为未来不确定性,双方的看法不一致,有点像是“期权”的意思,对于企业而言,面对对赌协议也要坦然,这个不是洪水猛兽,创始人需要对投资人负责,投资人还需要对LP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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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是什么东西?

对赌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对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而进行的一种约定。在约定的条件出现时,融资方可以行使一种约定的权利;在约定的条件不出现,投资方就可以行使一种约定的权利。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单解释对赌协议?

我们都知道,“赌博”这个行为,我国法律是禁止的,而“对赌”这个词听上去和“赌博”有些类似,但实际上二者是有着千差万别的,虽然对赌也有着很高的风险性,但目前法律并没有禁止“对赌”行为,影视圈中就存在着很多这种对赌行为,近日炒得比较火热的就是某知名导演对赌失败,列为被执行人的案例。

下面我就介绍一下案件的始末:

2015年,知名导演高某与皮某、某影视文化发展公司共同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高某实为此影视发展公司的股东,协议约定,皮某以3000万元认缴影视公司增资,对应股权比例为8.57%,但导演高某要确保某影视文化发展公司在第二年能够完成上市的目标。协议还约定,如果未能在协议限定的期间内上市,则皮某有权要求高某按照10%年化利率收购皮某所持有的影视公司的全部股权,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违约金条款。最终高某与影视文化发展公司并没有完成上市目标。

暂且抛开这个案例,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关于“对赌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什么是对赌呢?先举个例子来说明,你有一个炸鸡店,你还想再开一家炸鸡店,但是资金不够,买不起第二家店面,这时有人出资10万块钱买下店面,让你开第二个炸鸡店,约定年年分红20%,如果达不到20%的分红目标,你的第一家炸鸡店也要归出资人所有,这种情形其实就是一种对赌。

关于对赌协议的概念,《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有明确的定义,其规定,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也就是说,对赌其实就是投资方和融资方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达成的一个类似“赌约”的协议,签订这种对赌协议,一方面有利于激励融资方尽快达到协议约定的目标,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投资方的利益,有着激励和保护的双重作用。

在司法实践当中,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不外乎以下几种形式,一种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一种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

对于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目前来说并没有针对性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作为参考依据,只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对赌协议的履行规定了一些处理规则,这也成为审理对赌案件的裁判规则,让我们来看一下:

一、由于对赌协议通常发生在投资人与公司之间,属于公司法的规范范围,同时对赌协议又属于一种合同的关系,要受合同法的约束,故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既要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要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二、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这种形式,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这种形式的对赌协议审判原则相对简单,原则上都是有效的,除非存在其他法定的无效事由。

三、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这种模式,《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规定,与公司对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能否判决强制履行,则要根据《公司法》中关于股份回购或者盈利分配等强制性规定,综合的进行个案的考虑与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分析到这里,我们回过头来看一下知名导演高某的案例,高某实为影视公司的股东,握有影视公司的股份,皮某与高某之间的对赌协议明显属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对赌这种形式,除了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外,原则上都是有效的,也就是说皮某、高某要按照协议规定的内容去履行,遗憾的是,最终高某对赌失败了,没有达到协议规定的让公司上市的目标,那么就应该按照对赌协议内容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签订的协议,高某需要将皮某投资的钱予以归还,并且支付违约金,以及年化10%的利息。

对赌其实就像一场人生博弈,对于投资方来说要评估投资对象的发展潜力,发展预期等等,否则一旦所投资的主体失利且没有其余财产可供执行,投资方的利益也得不到有效保护,而对于融资方来说,就要更加小心谨慎的评估自己能力,把各种可能性都考虑清楚后,再决定要不要真正的“赌一把”。

对赌协议通俗解释

对赌协议通俗解释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对赌协议,最初被翻译为“对赌协议”,或因符合国有文化很形象,一直沿用至今。但其直译意思是“估值调整机制”却更能体现其本质含义,所以我们日常听到的对赌协议,所涉及问题其实和赌博无关。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在国外投行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应用。

对赌协议是投资协议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投资方衡量企业价值的计算方式和确保机制。对赌协议产生的根源在于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投资交易的合理和公平。它既是投资方利益的保护伞,又对融资方起着一定的激励作用。

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是一种财务工具,是对企业估值的调整,是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赌协议在我国资本市场还没有成为一种制度设置,也没有被经常采用。但在国际企业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被广泛采纳。因此,对赌协议的合法性还有待商榷。

什么是对赌协议?

什么是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又称为估值调整机制,是投资人为降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投资风险,保护自身利益,与被投资人就未来约定的事项进行的一种约定。这里的事项可以是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可以是限期内完成的某些事项。若被投资方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完成相关的事项,则投资方有权行使某种权利。这样看来,对赌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在生效条件未成就时,实控人按照约定行使权力。

例如:

你有个煎饼摊,你觉得你有能力再开一家,同样赚钱。

缺少摊位费。

你原来的摊是你自己的。

风投来了。

对你说给你投10万开第二个铺子。

开成了,年年分红10%

开不成,你原来的摊位归我。

对赌协议使投资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的保护,仿佛不用承担任何投资风险,不管投资结果如何怎样都有被投资人垫底,而这正是被投资人想要快速获得大额资金的所要付出的代价。因此,对赌协议与其说是对被投资人的剥削,不如说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对赌协议产生的根源在于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投资交易的合理和公平。它既是投资方利益的保护伞,又对融资方起着一定的激励作用。

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

在华工公司与扬锻公司股权纠纷一案中,再审法院认为投资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条款,是各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所特别设立的保护投资者利益条款,并不违背《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具备履行的可能性且不会损害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亦不会构成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违反。应认定为有效。

本案被业内认为是与目标公司对赌合同效力裁判的新突破,符合商事领域内契约自由、鼓励交易的精神,对类似案件裁判将产生一定的示范作用。

对赌协议的风险规避

在对赌协议成为趋势的现状下,我们需要做的是最大程度上去规避对赌协议带来的风险。

签订之初,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对彼此要足够了解,确认双方有资格进行对赌,并正确认识对赌协议的利弊;

签订时,要仔细研究对赌协议,谨慎设计条款,设定合理的达成条件及保底条款;

签订后,若出现不利局面,双方可申请调整对赌协议,使之更加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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